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和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要充分认清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分析研判本辖区各时段消防安全形势,查找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增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消防检查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冬春火灾防控预案,狠抓工作落实。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医养场所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排查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故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灭火疏散演练和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值班制度未依法落实等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罚,不得姑息,保持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的高压态势。乡镇政府要持续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做好消防安全各项防护措施,重视消防器材配备,添置防火灭火和个人防护器材,提高防火灭火能力和抢险救援水平。
三、加强火灾警示宣传教育
各乡镇、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通过下乡进企,敲门入户、微信群、等途径,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全方位、高频次开展消防安全警示宣传,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强化消防安全分级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附件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九小场所”(附件2)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对“九小场所”界定范围下限以下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非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及“九小场所” 下限以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附件:1.绥中县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界定标准
2.绥中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附件1 绥中县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商店、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或餐饮场所等;
(四)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 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六)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 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密室逃脱和剧本杀场所、酒吧。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住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四)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
(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旅游景点建筑。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混气站,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加热加压泵站、管输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丙类可燃液体经营单位。
九、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市级以上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二)市级以上在实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地下铁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筑或使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超过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超过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超过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堆场;
(八)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场所规模、使用性质等要素达到消防安全列管单位标准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金融、保险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劳务市场、房地产交易等场所;
(三)拥有汽车或电车超过50辆以上的汽车、电车公司和运输公司;
(四)室内停车库停车位超过200辆以上、室内修车库修车位超过15个车位以上、室内停车场停车位超过300辆以上的独立经营单位;
(五)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汽车销售、维修或仓储单位;
(六)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单位。
注:“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界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绥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绥中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根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经与绥中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商定,确定了绥中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建筑面积 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8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 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 1,0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药店。
四、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1,3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以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0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厅、游戏厅。
七、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 2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界定标准中“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
本界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绥中县公安局户政大队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绥中县消防大队
解读人:孙彤
解读电话:0429-395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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