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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10月重要变化说明
来源:辽宁税务        作者: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10-07        433次浏览

为了使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要求,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同步优化升级到了最新版本,快来看看10月的重要变化有哪些吧:


一、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年版)】功能


根据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功能,具体如下:


1.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


1)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2027年”,新增“JJKC01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JJKC02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根据政策要求调整相关规则。


2)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起,根据政策要求调整“JJKC01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JJKC01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JJKC01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JJKC02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JJKC02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JJKC02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业务规则。


2.税款所属期“2023年”起,纳税人第2季度(或6月份)以及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保存时,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享未享申报提示性监控规则。


二、优化【通用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报告】功能


当纳税人为非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时:


1.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A类表和B类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是”,则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享受政策起止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若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A类表和B类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是”,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允许修改;


3.若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A类表和B类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否”,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否”,不允许修改。


三、优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最新优惠需求,调整功能如下:


1.对于“集成电路名单”或“工业母机名单”中的企业,判断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生产、生活性服务加计抵减”的属期规则;


2.先进制造业如首次填报给予相关提示;


3.根据优惠政策内容,调整《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的规则;


4.纳税人申报时,如系统检测到纳税人已享受多个加计抵减政策,则提示纳税人选择适用哪种加计抵减政策。


四、优化【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


当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税源采集,录入特定减免性质代码时,系统监控申报属期是否在特定减免性质的有效期内,对于申报属期不在特定减免性质有效期的,申报时不允许享受减免,特定税收减免只展示减免性质代码不展示项目名称;在对已录入特定减免性质代码的申报表进行申报错误更正时,系统自动带出并显示特定减免性质代码。


五、优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


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系统进行提示,提示内容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您在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时,请按上述政策执行。”


六、优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


1.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系统默认为1%征收率,但纳税人可手动修改;


2.若纳税人选择开具3%征收率发票,系统进行提示并要求纳税人予以确认,同时记录纳税人确认信息,提示内容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如想享受上述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1%征收率。您现在选择3%征收率,是否因为前期已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3%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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