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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中县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履约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01-18        1258次浏览
绥中县人民政府文件

绥政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果树农场 

       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绥中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中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县委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项目为王、招商为要”理念,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来绥投资兴业,持续推动“产业强县、港口兴县、开放活县、生态立县”战略走深走实,为建设“关外开放第一县、东北振兴桥头堡”积蓄强大力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独立法人落户和完成外资增资的企业,且注册地、税收户管地、主要经营场所均在我县的企业。 

  (二)项目落地须符合我县8大产业主导方向,具体包括: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综合能源利用产业;细分9个产业链条,具体包括:铜电线电缆、玻璃深加工、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农副产品深加工、文化旅游、体育用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 

  (三)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项目年实际到位资金额不低于200 万美元;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全口径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政府标准化厂房和租赁其他厂房的企业年纳税分别为360元/平方米和260元/平方米 

  二、扶持类别 

  (一)新引进的在县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接受我县监督和管理,但不占用我县设施资源的域外注册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根据经营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我县新设立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及新增楼宇企业,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类。对符合此类产业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6%的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营收规模实行奖励: 

  1.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奖励。  

  4.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5.年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的奖励。 

  (四)电子信息、文化旅游产业类。对符合此类产业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6%的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营收规模实行奖励: 

  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  

  3.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40万元的奖励。 

  4.年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五)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类。对符合此类产业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6%的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营收规模实行奖励: 

  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2万元的奖励。  

  3.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4.年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对落户我县的带土移植科技类项目,按照带土移植相关政策执行。 

  (七)对落户我县的外商投资项目及科技人才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相关说明 

  (一)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合法合规经营,须在企业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政策。 

  (二)兑现奖励须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县或新区财政、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联合验收,达标后再兑现奖励。 

  (三)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融资代建类、市政基础设施类、旧棚改类、土地综合开发类、房地产类项目不属于本政策扶持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奖励政策另行研究。 

  (五)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自 2024 年 1 月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七)本政策由绥中县人民政府和辽宁东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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