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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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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5.《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121号)。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
办理条件
资料齐全。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打印);
2.《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用原件彩色扫描(包括宗地图),双页的要扫描到同一页A4纸上,审查原件、留扫描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原件彩色扫描,双页的要扫描到同一页A4纸上),总平面图及地块分布;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原件);
5.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用原件彩色扫描,双页的要扫描到同一页A4纸上);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原件);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用原件彩色扫描,双页的要扫描到同一页A4纸上)(绥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具);
8.补办施工许可证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收据;
9.办理施工许可证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原件)。
办事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ww.sgxk.lnjst.gov.cn)进行网上系统填报注册并登陆申报,系统中上传附件要求为原件彩色电子文档(jpg格式,大小400K以下)。
(二)受理: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系统信息和附件材料进行完整性查验。信息和材料完整的,应即时受理;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含现场踏勘):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对已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查看现场,对现场拍照(拍照不少于2张)并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四)办结(含公示)。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收费标准
无
审批部门
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 :王伟
联系方式: 0429-613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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